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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实施办法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精准选拔人才,建立与培养目标相适应、有利于拔尖创新人才脱颖而出的招生制度,在部分学科专业试点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考核”制,是指由申请人提出申请,校院两级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请人进行材料审查、综合考核、择优录取的招生制度。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坚持公平、公正、科学、有效原则,充分发挥导师和专家组在招生过程中的把关作用。

第四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总体负责学校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工作,包括制定总体实施办法、开展工作指导和检查监督等工作。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本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我校博士学术学位学科专业的申请,专业学位学科专业的申请参照此执行。

第二章  程序

第六条 “申请—考核”程序包括个人申请、材料审查、综合考核和择优录取四个阶段。招生学院根据不同学科培养目标确定相应人才选拔标准,制定学院“申请—考核”制实施细则,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后,向申请人提前公布。

第七条 专家组成。材料审查组由具有博士研究生指导资格的教师组成,成员不少于3人。综合考核组主要由具有博士研究生指导资格的教师组成,成员不少于5人,组长由招生学院领导担任。

第八条 个人申请。申请人须按要求进行申请并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学校和招生学院规定的材料及证明个人水平能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材料审查。材料审查组根据申请材料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对符合“申请—考核”条件者按学院实施细则进行初审评分,资格审查不符合条件者不予评分。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材料审查结果,提出进入综合考核的申请人名单,经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审核,报研究生院复审后,在学院官网公布。

第十条 综合考核。综合考核组按照本学科人才选拔标准对申请人进行考核并按百分制评出成绩。综合考核可采取面试、笔试或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考核须设计面试环节,面试组成员不少于5人,每名申请人面试时间不少于30分钟,结束后当场打分。面试全程录音录像并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 择优录取。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公布的录取办法,结合材料审核、综合考核结果,对申请人政治思想素质、身体和心理健康等情况全面评估,确定推荐名单,经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研究后,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形成拟录取名单,并进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须包含申请人姓名、申请专业、毕业专业、材料审查结果、综合考核成绩等;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专门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不得录取。

第十二条 材料审查、综合考核的原始材料须报研究生院存档,保证材料审查和综合考核的规范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三条 涉及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平公正情形的干部教师应回避材料审查和综合考核过程,导师应回避报考本人的申请人的综合考核过程。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心理健康,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

3.已获硕士学位(境外学位须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人员;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

4.硕士毕业学科与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的学科相同或相近(毕业学科与报考学科硕士培养方案的主要专业课程相近);

5.诚实守信,学风端正,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无学术不端及其它违法违纪行为;

6.具有良好的外语水平,具备听说读写能力。如取得全国大学英语六级(CET-6)426分及以上,或TOEFL≥80分,或雅思≥6分,或在英语语言国家获得过硕士学位,或以第一作者在外文高水平期刊上发表专业性学术论文;其它外语语种需具有同等外语水平的证明。对培养潜力大、科研成果突出的历届毕业生经申请报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放宽。

7.具有浓厚科学研究兴趣,科研能力突出,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符合以下要求:

应届硕士毕业生:达到培养单位硕士研究生毕业要求,并取得了可证明申请人具有较强科研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如理学学科以第一作者发表有中科院JCR分区三区及以上学术论文,其他学科在核心期刊发表与报考学科专业相关的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其他与之相当的国家发明专利、重要专业认证等。

历届毕业生:近五年内科研创新成果达到《新疆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创新成果标准规定》及各学科专业创新成果要求。近五年主持国家级科研基金项目或获得省部级(含)以上科研奖励(一等奖排名前二位;二等奖排名第一位)的考生,科研创新成果可适当放宽。申请工程类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申请—考核”条件另行规定。

有至少两名所报考学科专业领域内的教授(或同等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的书面推荐意见。

8.申请人报考学习形式限定为全日制全脱产。定向就业申请人必须在选拔时出具定向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全脱产攻读博士的公函。

第四章  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申请人的政治思想素质考核和学术水平考核两个部分。

第十六条 政治思想素质考核。考核申请人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学习(工作)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及心理素质等方面。

第十七条 学术水平考核。招生学院根据学科专业的特点设计符合本学科专业形式的考核方式,以充分考核申请者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能力、科研能力、培养潜质及对本学科专业前沿知识、最新研究动态掌握情况、是否具有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等,并进行专业外语(如文献阅读、写作、口语和听力等)测试。应用型学科专业还可安排相应形式的实践内容考核,辅助考核申请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十八条 完善招生工作的监督机制。完善集体决策、信息公开、巡查制度、纪检监察、申诉复议等机制,规范招生流程,确保选拔过程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九条 集体决策。分别按程序由材料审查组、综合考核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学院党委(党总支)集体讨论、集体决议,并对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 信息公开。各招生学院及时发布招生简章、综合考核名单、综合考核及录取办法和拟录取名单等,接受申请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巡查制度。学校机关纪委、研究生院、教学评估中心在招生考核过程期间安排专人进行巡查。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学院“申请—考核”制实施细则报机关纪委备案。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纪律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申诉复议。学校和招生学院须公布申诉电话等联系方式,确保申诉渠道畅通,及时处理招生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导师和工作人员在考核、录取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发生其他违规违纪行为,一经查实,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导师取消其招生资格。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请和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反招生规定,一经查实取消其申请资格、录取资格直至入学资格,已取得学籍的开除学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院在广泛征求导师意见基础上,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博士研究生招生实施细则,报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审定。实施细则应包括招生简章、材料审查组和综合考核组成员组成情况、招生选拔标准、材料审查办法、综合考核及录取办法等。

第二十八条 学院应科学安排本科直博、硕博连读、申请—考核、公开招考四种生源类型招生计划,保证生源结构的合理性。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原《关于印发<新疆大学“申请—考核”制招收博士研究生实施办法>的通知》(新大校字〔2020〕34号)同时废止。

 

                                                                                                                    2021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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