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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博动态]关注:较真“权威”法学博士“扳倒”牙防组_考博_旭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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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牙防组认证”——曾几何时,这句耳熟能详的电视广告语,被认为是牙膏等口腔保健品值得信赖的权威保证。

随着一篇披露全国牙病防治指导组(以下简称“牙防组”)问题的报道发出,引起法学博士李刚的关注。李刚经查询发现,全国牙防组只是卫生部的一个内设组织,根本不具认证认可资格。接下来,李刚采取了诉讼等途径,但终因全国牙防组身份特殊被驳回上诉。

李刚的状告之举将牙防组推向公众质疑的漩涡,使牙防组陷入“认证”危机。李刚虽然败诉,但此案引起法院重视,向卫生部发出司法建议,最终推倒了全国牙防组这一非法认证组织。

“牙防组认证”引法学博士质疑

2005年6月,网上一篇质疑牙防组认证标准的报道引起李刚关注。该报道称牙防组只是一个安身于北京大学附属口腔医院的非正式机构。

“一个社会团体怎么能搞认证?”法学博士李刚随即进入民政部网站查询有关认证情况,发现牙防组并未登记。随后,他又到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认监委)网站查询认证机构目录,也没找到。

2005年7月,李刚向认监委写了封投诉信,反映有关牙防组违法认证的情况,要求其对牙防组进行调查,并对牙防组非法开展认证活动、扰乱认证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查处,但没得到答复。

2005年9月16日,李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天下午,认监委主动给我打来了电话,表示会给我一个书面答复。”李刚回忆当时的情形说。

随后,认监委回复称:“我委已与国家卫生部形成统一意见,将口腔保健用品认证工作纳入全国认证认可统一管理,我们现正在着手制定统一的口腔保健品认证基本规范和认证规则。”但回复中对牙防组的认证行为是否有效只字未提。

一起虽败犹荣的官司

没等到法院立案或不立案的裁定,李刚转向了另一条路,采用民事诉讼的方式开始公益诉讼行动。

《民事诉讼法》规定,提出诉讼的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此,李刚在北京朝阳区的北京物美大卖场家和店花8.9元买了瓶标注“全国牙防组认证”标志的乐天木糖醇无糖口香糖。

2005年9月26日,李刚来到北京朝阳区法院申请立案。考虑到牙防组可能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李刚以牙防组上级主管单位——卫生部为被告,对乐天食品有限公司、卫生部、北京家和物美商业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认定三被告使用、准许他人使用和销售有非法认证标志的乐天木糖醇口香糖,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构成欺诈消费者的嫌疑。

“法院不给立案,理由是卫生部作为行政机构不能成为民事案件的被告。”李刚很无奈。

同年9月28日,李刚前往北京西城区法院,将卫生部替换成全国牙防组进行起诉,并得以立案。同年11月8日,北京西城区法院找李刚“谈话”,宣布驳回其对全国牙防组起诉的裁定,理由是“牙防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权利和义务”,同时宣布余案(乐天、家和物美两被告)将移送北京朝阳区法院审理。

北京朝阳区法院接到移转案卷后,李刚追加牙防组的发起设立单位——卫生部追加为案件共同被告,并获准。

2006年7月14日,北京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认为李刚“所主张的全国牙防组违法认证、卫生部对此未尽管理义务等,均属行政管理范畴,本案作为民事纠纷在此不予审处”。

虽然对李刚的起诉卫生部不予审理,但事件进展却出现曙光——北京朝阳区法院随后向认监委和卫生部发出司法建议函,建议对牙防组对外开展的认证活动进行审查,并对违法认证行为展开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2006年12月29日,法院认定乐天木糖醇无糖口香糖包装上的“认证”标志是虚假宣传,判决乐天公司和北京家和物美商业有限公司连带赔偿李刚8.9元。

“虽然只赢得象征性的赔偿,但意义远不止这些。我打这个官司本身就是想给这些单位一个警示,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也是要给广大消费者一个提醒,学会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回想起当年上诉的结果,李刚还算满意。

“牙防组”终被撤销

值得一提的是,在法院驳回起诉之后,处于舆论漩涡的牙防组终于打破沉默,对“认证危机”作出正式反应。2006年3月21日,牙防组召开“记者说明会”,公开承认其“不是认证机构”、认证不具“法定权威性”。

之后,北京朝阳区法院向国家认监委和卫生部发出的司法建议函,也引起认监委的高度重视。2006年11月,认监委与卫生部共同做出要求牙防组停止开展口腔保健品认证活动的处理决定,并将准备建立统一的口腔保健用品认证制度等。

2007年4月,卫生部发出公告,撤销全国牙防组。同年5月,卫生部称有关部门正在调查处理牙防组在认证以及经济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牙防组被撤销将近一个月,各种问题也不断暴露出来。牙防组6年来从事非法认证活动所获收益也成最热关注点。2007年6月11日,卫生部首次对牙防组存在的经济问题作出确认,在《认证认可条例》实施近4年来,牙防组仅通过违规认证就获利208.5万元。

理性维权捍卫公共利益

“此案是消费者对滥用公权力的行政机关,或者有行政机关色彩的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虽然李刚的诉求没有得到支持,但司法建议被采纳,牙防组被撤销,这是虽败犹荣。”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认为,李刚博士也是一名普通消费者,他通过公益诉讼的理性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更旨在维护公共利益,这表明消费者是有公益之心的、是理性的。

刘俊海指出,此案的另一特点是,卫生部接到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的司法建议后撤销了牙防组。一个区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司法建议,能引起国务院部级单位的高度重视,是消费者维权史上浓墨重彩的一笔。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充分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理念和基本原则,敢于对这种不公平现象说不,并以司法建议的形式敦促行政机关,清理整顿自己的内设相关组织,在这点上值得称道。

“在当时此案能有这种判决结果,实属不易。”刘俊海说。新消法加大了行政机关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力度,要求行政机关要进行行政监督检查,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对此类案件判决可能就不一样了。

刘俊海说,近年来,涌现了不少法律界人士提起的不以获取个人利益为目的的公益诉讼,这是一种进步。“新消法出台以后,不光只有法律人士,其他的消费者遇到侵权的不公平、不合理行为,都应挺身而出,促进消费领域的公平正义。”

“我算是事件的推动者”

新法制报:“全国牙防组认证”的牙膏广告热播多年,但在你之前为何一直没人站出来质疑?

李刚:可以理解为百姓对政府以及对政府机构的普遍信任,对权威的信任和盲从。大家挑选那些被“认证”的口腔清洁用品,即是对权威机构的信任,也是减少在选择商品时的比对成本。

新法制报:为什么想到公益诉讼的方式?

李刚:牙防组的行为侵害众多消费者的权益,公共利益受到损害,超越了个人利益的保护,符合公益诉讼所追求的目标。当然,在对牙防组进行诉讼的时候,并没有法律规定公益诉讼,原告必须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才能提起诉讼。这样,为了对牙防组提出诉讼,就需要建立消费关系。从这个角度看,当年的牙防组诉讼,是具有公益诉讼目的的普通诉讼。

新法制报:上诉不成,但引发公众舆论高度关注。这种效果你预料到了吗?

李刚:媒体的关注程度超出我的预料。本案的特点是不断有新颖的事件产生,能够抓住公众的眼球。如北京西城法院驳回对牙防组的起诉,移送案件;朝阳法院依原告申请追加卫生部为被告、又驳回对卫生部的起诉;再到法院向卫生部和认监委发出司法建议书;最终判决生产者和销售商承担欺诈消费者的责任;没想到卫生部接受法院的司法建议,对牙防组进行了审计并予以撤销。从事件的演进看,通过一场看似没有判决牙防组承担责任的诉讼,解决了牙防组非法认证的责任追究问题,实现了诉讼的目标。本案也有遗憾,就是当年还没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无法进一步对牙防组的审计报告进一步追询。

新法制报:从质疑到撤销,你怎么看你在这一过程中的影响?

李刚:作为原告,恰当地借助了媒体已经发现的牙防组违法行为,通过法律程序,实现了公众对牙防组的审问,我算是事件的推动者吧。

◎文/记者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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